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實施
近日,廣東省省長黃華華簽署了第156號省政府令,正式頒布下發《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規定》對廣東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發展與應用、法律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說明。《規定》于今年5月1日施行,原《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對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發展和應用的監督管理。各級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發展和應用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定》指出,廣東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保、水利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發展和應用的相關工作。
《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在政策和資金上支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發展,促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應用,重點扶持水泥生產、銷售企業在農村建立散裝水泥銷售點,鼓勵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規定》還要求,廣東省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情況,劃定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