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早在鼓勵民間投資“新36條”中就有提到,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戰略新興產業等領域。但如何操作,更需要明確的細則和實質的落實。拿全國工商聯黃孟復主席的話來說,“現在的情況是,紅燈滅了,綠燈已經亮起來,但是怎么過馬路,必須要畫好斑馬線”。
而此次的《意見》就是畫出民間資本發展戰略新興產業的斑馬線。
在準入方面,《意見》指出,要清理規范現有針對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的準入條件。要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要求,加快清理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的準入條件,制定和完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管理辦法。除必須達到節能環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規取得相關資質外,不得針對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在注冊資本、投資金額、投資強度、產能規模、土地供應、采購投標等方面設置門檻。
《意見》要求,戰略性新興產業扶持資金等公共資源對民營企業同等對待。各相關部門和各地發展改革委要規范公共資源安排相關辦法,在安排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資金以及協調調度其他公共資源時,要對民營企業與其他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在資金保障方面,《意見》明確,引導民資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支持民企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資。要積極支持和幫助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債券、上市融資、開展新型貸款抵押和擔保方式試點等。
《意見》還鼓勵民營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許經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和車輛租賃等相關專業服務和增值服務,發展信息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數字內容、研發設計服務、檢驗檢測、知識產到了術服務業。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目前國家加大了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一些產能少、規模小、技術落后、環境污染大的小型水泥企業被強制退出,這些投資者在退出市場后,需要重新選擇新行業進行投資,而此次國家出文要求民資進軍新興行業不得設門檻的規定,將對這些投資者起到強大的吸引作用。